德州新聞網訊 2016年12月27日,德城區的馬女士撥打12345反映,她在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購買了一套房子,交房已經兩年時間,但是一直都未入住,物業前幾天打來電話,讓她交物業費。“我一天都沒住,各種服務我也沒有使用和享受過,房子一直空著,還要我交物業費,這太不合理了。”馬女士說。
馬女士說,兩年前她在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買了一套房子,雖然領了鑰匙但是一直沒有入住。前幾天,物業給她打電話,說需交物業費。“物業的工作人員告訴我,雖然我沒有入住,但是物業服務從交房起就開始算了,這和是否入住沒關系,物業正常提供了保潔、安保等服務,業主應交物業費。”
記者咨詢了市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員,據介紹,根據《德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計收。一般情況下,物業交付日期就是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因此小區物業要求馬女士交納物業費,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根據《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業主可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雙方確認,一年后的物業服務費按實際執行標準的80%交納。如果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同時,《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暫按購房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計收,《房屋所有權證》與購房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有誤差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多退少補。(晚報記者 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