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單方事故后,車內人員棄車離開現場自行前往就醫,于次日報警、隔日才向保險公司報案,某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事故次日報警、隔日報案,男子理賠請求遭拒
4月20日21時,在德州市區某路口,一輛白色小轎車側翻在道路一邊,發生單方事故。發生事故后,駕駛員王某與車輛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時報警,而是徑直去了醫院。 4月21日凌晨1時左右,兩人從醫院就診結束后,又一起趕回事故現場,此時車輛已經被拖走不見。
4月21日14時,王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就上述事故報警;4月23日,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事后,李某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花費3.5萬元。此前,他曾為該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在理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于是訴至法院。
法院:超出合理期限影響定責,不予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責任。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后,李某擅自離開,使交警及保險公司喪失了調查最佳時機,存在重大過失。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本案中,李某報警及保險報案的時間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與此同時,在未對現場進行保護及報警的情況下,李某棄車離開現場,放任車輛側翻在道路上,增加了發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風險。
承辦法官提醒,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人到現場勘查以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駕駛員無合理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記者董建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