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成功抗訴一民間借貸糾紛案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通訊員田園)
手里有15萬元借款憑證,但可查支付記錄僅有97850元,在這種情況下,官司該咋判?近日,德城區檢察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請抗訴。原案件中,原告手中借條與支付記錄不符,不足以證明其已向被告支付15萬元現金,認定被告只需還款97850元及逾期違約金。
2010年6月25日,原告蔣某與被告王某、楊某、朱某三人簽訂了15萬元的借款條及借款協議,該借款條及借款協議未約定借款利息。因三人未曾還款,蔣某就此起訴,法院判決被告還款本金15萬元和違約金。但王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在審查期間,發現借款條及借款協議簽訂當日,蔣某向王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帳戶轉入77850元。另王某自認,當日收到蔣某交付的現金2萬元。但蔣某在原審開庭及在檢察機關詢問材料均稱借款本金是15萬元,且是當場交付的15萬元現金。蔣某向王某、楊某、朱某實際交付15萬元現金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本案中蔣某僅提交了借款條及借款協議,并未提交款項的來源或者財產變動的情況,不足于證明蔣某已經向王某等三人支付了15萬元現金。原審法院在被告三人未到庭參加應訴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三人在借款條上簽字并加按手印即認定借款15萬元現金的事實成立,屬于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
王某在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提交了蔣某于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向王某建設銀行帳戶轉款77850元的轉賬憑證,屬于新證據,且足于推翻原審法院認定的蔣某向王某等三人交付15萬元現金的基本事實。
經由法院再次審理,于近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了原審民事判決,認定王某、楊某、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蔣某借款本金97850元及逾期違約金,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至此,王某、楊某、朱某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