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先聊天后見面,再以“捉奸”為名劫取錢財
7人先后在多地流竄作案8起,涉案金額5.6萬余元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通訊員李昊)
先微信聊天,后要求見面,等“魚兒”上鉤后,再讓幾名壯漢闖入房間,以“捉奸”為名索要錢財。7月16日上午,德城區法院對一起“仙人跳”惡勢力犯罪集團搶劫、敲詐勒索案件進行公開宣判。盛某輝等七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5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2018年6月8日至6月27日,被告人盛某輝、高某明、孫某建、袁某、馬某微、李某洋組成以盛某輝為首要分子,高某明、孫某建、袁某、馬某微、李某洋參與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事先預謀、分工協作、交叉結伙,先后在河北、天津、山東聊城以及我市多地流竄作案。
幾人先通過微信或陌陌等聊天工具與陌生男子加為好友,然后由袁某、馬某微或者李某洋與男子在賓館或者日租房見面。其他被告人收到信號后,闖入房間,以“捉奸”為由,采用暴力、脅迫或者要挾手段,劫取或者強索對方的財物。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以盛某輝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累計作案達8起,涉案金額達56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輝、高某明、孫某建、袁某、馬某微、李某洋、董某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盛某輝、高某明、孫某建、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七被告人在各自所參與的搶劫、敲詐勒索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被告人盛某輝、高某明、孫某建、袁某、馬某微、李某洋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盛某輝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高某明、孫某建、袁某、馬某微、李某洋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洋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袁某積極退贓,被告人董某斌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盛某輝、高某明、孫某建、袁某犯兩罪,應數罪并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盛某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
被告人高某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
被告人孫某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
被告人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
被告人馬某微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李某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董某斌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