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安置篇
問: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如何安排工作崗位?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退役軍士服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根據現有安置政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士,退役時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1)軍士服現役滿12年;(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4)烈士子女。
問:退役義務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如何安排他們的工作崗位?
答:退役義務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業:(1)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
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2)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3)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退役義務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
問:哪些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應當優先安置?
答:(1)參戰退役軍人,(2)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3)屬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軍人,(4)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規定優先安置,主要是考慮到這幾類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貢獻,應當在安置環節體現出特殊的優待和尊重,彰顯國防貢獻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務保障越好的鮮明導向。
問:退役軍人無故不服從安置的,承擔什么后果?
答:退役軍人應當按照不同安置方式的規定,及時到安置地和有關單位報到,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安置。退役軍人拒不服從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例如,《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0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問: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
答:按照有關規定,國有企業應當與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簽訂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服現役10年以上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除此之外,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于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不得隨意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在機構撤銷、轉隸和合并時,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確須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劉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