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孩子滿8周歲意見很重要,私自變更違反《民法典》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
因身體原因,一對離異夫妻想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又擔心孩子不同意,于是悄悄來到平原縣公證處辦理變更撫養權公證。但此舉卻被工作人員攔下了。《民法典》規定,子女年滿八歲,確定撫養權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平原縣的張女士和劉先生于2009年結婚,兩人的女兒小欣(化名)于2010年出生,其后張女士和劉先生于2013年離婚,小欣由女方張女士直接撫養,劉先生按月支付撫養費。
今年5月,張女士在體檢時身體查出問題,手術加上康復需要較長時間,張女士和劉先生商量變更孩子的直接撫養權,便來到公證處辦理變更直接撫養權公證。
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知被撫養人,小欣已經滿八周歲,變更撫養權需征求孩子意見,孩子同意后,才能為他們辦理業務。
張女士聽后對此十分擔憂,孩子年齡還小,可能還無法理解這些事情,且孩子一直跟隨她生活,如果征求孩子的意見,很可能會引起孩子的逆反心理。
對此,工作人員解釋,大人不要低估孩子的理解能力,只要給孩子說明白,孩子一定能夠配合,而且如果孩子對這件事不知情,當有一天她得知實情后,一定會更加激動。為打消張女士的顧慮,工作人員告知張女士,在辦理業務時,工作人員也會采取委婉的方式征求孩子的意見,不會傷害到孩子。最終,張女士答應回家和孩子耐心商量此事。兩天后,張女士和劉先生帶著小欣一同前來公證處辦理業務。通過公證員耐心委婉的講解,小欣同意跟隨父親生活,讓媽媽安心養病,這起變更撫養權的公證得以圓滿解決。
■ 以案釋法
考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已經是國際社會的共識,《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特別強調了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