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嚴守”一直是公認的民法原則,但經濟形勢和社會形勢發展瞬息萬變,合同履行受各類突發情況的影響加劇,堅持“合同嚴守”原則可能造成當事人利益受損,“情勢變更”原則應運而生。
現實案例 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適用“情勢變更”減免租金
近日,申某與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該公司房屋供教育培訓。今年3月,申某向法院起訴稱,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學生無法到店培訓,經營困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解除租賃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疫情確實對合同產生一定影響,但尚不足以達到合同解除的程度。但申某確實因疫情造成損失。經過綜合考慮,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該公司同意減免租金,并延長租期。
解讀 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情發生,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從而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項救濟手段。
《民法典》將“情勢變更”立法化,不再將不可抗力排除在事由之外,規定“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增加仲裁機構參與,明確合同履行遇到變化時當事人的救濟渠道。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533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4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