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日前,我市印發《德州市不動產登記賠償制度》,明確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有侵犯財產權的情形,受害人可申請獲取得賠償,旨在更好地保護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該制度明確,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存在三種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同時明確五類情形下不動產登記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動產登記部門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不動產登記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支付賠償金。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相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目前,我們正逐步探索多渠道賠償機制。在加強內部管理的同時,積極建立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賠償制度。”德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中心將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簽訂保險賠償合同,在保險期間及追溯期間,辦理登記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疏忽或過失而發生的保險事故,當事人在保險期內首次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照相關規定及有效法律文書確定應由不動產登記部門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鄭乃春 通訊員 尚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