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預售交易模式下,房產買賣需要購房者先付款,等房子建成后再交付,若開發商將已售房子再次出售或抵押,購房者利益往往難以維護。為保障房屋所有權,《民法典》設立了“預告登記”制度。
現實案例 群眾預付一半房款,與售樓方約定辦理“預告登記”
近日,王女士看中一套房產,跟開發商約定先付一半房款,等全部付完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但這套房產在市場上十分搶手,而她短時間內又沒有辦法籌足全款購買,她擔心籌款期間開發商會把房子賣給全款購買的人。
為打消疑慮,在法律工作者的指引下,王女士和賣方約定辦理“預告登記”,然后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如果沒有王女士的同意,開發商不能“一房二賣”,也無法辦理轉移登記。
解讀 可將“預告登記”條款約定在購房合同
據了解,“預告登記”是指為了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物權的順位請求權等而進行的提前登記。
“預告登記”的對象僅限于不動產的買賣和抵押,并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購房者需要與開發商將“預告登記”的條款約定在購房合同中,并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申請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天內,如果沒有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預告登記”自此失效。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214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221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民法典》第222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