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家門口和房屋周圍安裝攝像頭來提升安全感。然而,他人的“隱私權”也更易在不經意間被侵犯。《民法典》對拍攝他人私密活動等進行明確規定,限制此類行為。
現實案例:私自安裝攝像頭侵犯鄰居隱私,法院判決依法拆除
李某與張某是前后院鄰居,兩家間隔一條4米寬的過道。前不久,李某在自家房頂、大門及兩處后窗安裝了4個攝像頭,這引起張某不滿。
張某認為,李某私自安裝的攝像頭,監控范圍包括了自己家的院子及樓房居室,李某存在監視、偷窺的不道德行為,侵犯隱私權和人格尊嚴。
庭審中,兩人分別向法庭提交現場照片。經認定,李某安裝的4個攝像頭中,有3個可以拍攝到張某院落,侵犯了張某隱私權,應當立即拆除。對李某辯稱的“安裝攝像頭是為自家安全”,法官認為,所有權利應在合理界限內行使,不得損害他人正當權益。
解讀:《民法典》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隱私
法官表示,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民法典》規定的侵害隱私權的活動,包括拍攝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間、拍攝他人的私密活動。
《民法典》中關于隱私權的條款,幾乎涵蓋了所有常見的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使隱私權的保護更加清晰具體。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