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張亞磊)
不久前,一名司機在德城區因酒駕被查。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次竟是該男子第五次“酒醉駕”被查。
5月7日21時59分許,德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一大隊民警在岔河西大道東風路橋下執勤時,查獲一輛白色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執法期間,民警聞到駕駛員身上有酒味,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64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警方深入檢查,竟發現了諸多問題:駕駛員劉某駕駛證狀態為“吊銷”,本次是該駕駛員第五次“酒醉駕”被查獲。
經查,該駕駛員于2015年6月15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五大隊查處;2016年3月28日,再次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查處;2019年1月3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查處;2020年10月22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查處;此次系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以及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因劉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給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因劉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給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兩項行政處罰合并執行,決定給予劉某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