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馬樂)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出臺,進一步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落實“先考古、后出讓”制度。
意見指出,在國有建設用地中,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域的;其他需要開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區域,凡符合條件之一,在土地供應前要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意見詳細介紹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主體和經費來源;考古調查、勘探的申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實施;土地收儲或供應4項重點工作。調查、勘探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勘探;超過5萬平方米的,面積每增加1000平方米,調查、勘探時限可延長1個工作日。遇有地層堆積等復雜情況的,考古工作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后,如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文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