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 通訊員陳爽 馬芳)近日,寧津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承攬合同糾紛,為企業紓困解難,雙方企業負責人打來電話表示感謝。
該案中,原告某木業公司曾與被告某管理公司簽訂家具加工定制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定制家具。此后,原告履行部分合同供貨及安裝義務,被告方支付了部分貨款后,其他應付款卻遲遲未付,原告訴至寧津縣法院。
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18萬元。然而幾天后,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稱公司有總價值129萬元的貨物已經生產完畢,因被告方原因無法繼續供貨。考慮到被告公司已完成裝修,且另行采購了家具并投入使用,繼續銷售給被告貨物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原告于是提出要求解除雙方未供貨部分的購銷合同關系,由被告按合同金額作為損失進行賠償。
收案后,承辦法官韓合龍與原、被告多次聯系,發現雙方對抗情緒十分激烈,被告不僅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還要求反訴,追究原告延期交貨給被告造成的損失。韓合龍認為,本案雖然案情清楚,但如果簡單一判了之,不僅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糾紛,還會造成多方訴累,對雙方企業來講,訴訟費、鑒定費、反訴費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在明確以調解為主的辦案思路后,韓合龍先后4次聯系雙方代理律師及相關負責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意見,雙方同意解除未供貨部分的合同,被告賠償原告部分現金,雙方不再追究其他責任,案件圓滿解決。
法官解釋,《民法典》第566條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本案涉及兩企業間貨物清點、評估及雙方多項訴訟請求,雖案件事實比較清晰,但雙方爭議較大,訴訟對抗耗時耗力,以調解方式結案有利于維護企業利益,減輕訴累。
近年來,寧津縣法院始終堅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原則,因案制宜,柔性司法,既充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又保障企業渡過難關,引導雙方通過調解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降低訴訟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針對小微企業司法需求,寧津縣法院打造涉企案件全鏈條服務機制,確保涉企案件當日申請、當日立案、當日分流、當日移交。對進入訴訟階段的涉企案件,由3個民商事速裁團隊推行要素式審判,加大小額訴訟程序、督促程序適用力度,達到“快、簡、省”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