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冕
“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即按照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入重點信用監管范圍。”2月22日,談及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市司法局局長劉洪貴表示。
對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監管,我市有規可依。“近年來,我市持續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行政執法實踐中仍然存在涉企行政檢查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劉洪貴說,為從更大范圍和程度上減少對企業的檢查頻次,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干擾,有必要對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范。正是基于這種考慮,市司法局牽頭起草了《德州市企業分級分類監管辦法》初稿。2023年9月,監管辦法正式出臺,自當年10月18日起施行。該辦法共21條,系統運用信用機制對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可全面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科學性。
監管辦法規定,對企業開展行政檢查時,須“根據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指標體系中分級分類結果或部門領域內專業型風險分級分類結果,對不同信用風險級別和類別的企業開展差異化監管”。對此,市司法局副局長路平解釋說,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重點從企業基礎屬性信息、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方面構建分類指標體系,科學賦予指標權重,并根據監管實際不斷更新調整,持續優化完善。同時,各業務領域還可以結合本領域特點,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建立專業型分級分類指標體系。
“通用型企業的信用風險分四個等級,信用風險低的為A類;信用風險一般的為B類;信用風險較高的為C類;信用風險高的為D類。”路平說,對A類企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主要采取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方式,減少對企業的干擾;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企業,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為推動監管辦法落實落地,在出臺制度措施的基礎上,我市還充分運用數字化、智慧化等手段,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涉企執法檢查和調研。“通過考察學習,結合德州實際,我們開發建設了‘德企行’執法檢查智慧管理平臺。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入企行政檢查前,需登錄該平臺,選取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等事項,生成‘入企通行碼’方可入企檢查。”路平說,平臺設置有入企申請、亮碼入企、企業評價、結果公示、聯合檢查、分級分類監管、手機定位等功能模塊,規范并保障入企行政檢查和調研,構建涉企執法監管閉環。該平臺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啟用,目前平臺已匯集全市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和企業分級分類監管事項。下一步,市司法局將重點抓好平臺應用、督導考核和政策宣傳,管好用好“德企行”平臺,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市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科科長王華認為,通過科學劃分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并根據等級采取相對應的監管措施,有利于執法部門精準配置監管資源,讓監管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同時,也能有效減少對企業的干擾,維護企業正常的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