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也應結合具體情況,就是否具備工傷康復資格、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我國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發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應當由誰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能夠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主體分為三類:
(1)用人單位,即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該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工傷是由于為本單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2)工傷職工,即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職工如果認為工傷受到的傷害可能或已經影響其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工傷職工受傷較為嚴重,自己提出申請有困難,由其近親屬代為申請,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請人應向哪個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工傷發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