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哪些工傷預防的法定權利?
為了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職工在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工傷預防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教育和培訓,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事故發生的危險因素。從事特種作業要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
(2)有權獲得保障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3)有權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予以拒絕。
(4)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有權獲得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6)發生工傷時,有權得到及時的搶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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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享有法定的權利,但是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
職工在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方面的義務主要有:
(1)職工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本單位負責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揮。
(2)職工在勞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配合用人單位積極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報告工傷和申請工傷待遇時,有義務如實反映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有關情況和工資收入、家庭有關情況等;當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給予配合。
(4)除非緊急情況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應當到工傷保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對于治療、康復、評殘要接受有關機構的安排,并給予配合。
(5)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后,可以工作的,要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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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傷的發生現場大多在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要承擔及時救治的責任。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情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一方面,用人單位的搶救要搶時間,以滿足緊急救治工傷職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運送傷員時,一定要講究方式方法,運用科學的衛生防護手段和技術,使傷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否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