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佳 崔珠坤
如今,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而民國時期營業許可證的辦理,需要經過警察所和商會的同意。
德州市檔案館館藏民國時期的營業許可證,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民國商業的繁榮和私營經濟的發展。
商事登記的制度化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于民國三年(1914年)1月頒布《商人通例》,把工業、加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服務性行業等都作為商業,依據《商人通例》予以登記管理,要求商人向營業所在地的官廳呈報注冊,批準注冊事項,由官廳隨即公告;如有變更或關閉時,應隨時呈報所在地官廳注銷。
民國十六年十一月,國民政府頒布《全國注冊局注冊條例》,對全國工商企業實行統一注冊管理。公司、商標、礦業注冊,必須直接向注冊局呈請注冊領取執照;商號注冊除資本不滿500元的免于注冊外,其余均由注冊局派員分赴各地限期辦理。
1928年,國民政府設立工商部,1931年改組為實業部,負責管理全國實業行政事務。先后起草公布各種經濟法規109部,包括工業、商業、商標、公司注冊、交易所、商會等工商管理法規。其中在企業登記管理方面,陸續頒布了一系列加強登記管理的法規,登記事項和程序較之北洋政府有進一步的充實和發展。不僅商業注冊局有負責執照的登記管理,同時也規定了警察所和商會對商業的管理職能。
警察所的商業管理
中國的近代警察制度始于北洋政府時期,其形成的警察機構的職能為民國各時期所繼承。民國時期雖有專門的政府機構對商業、金融進行管理,但因商業、金融秩序和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如果其秩序得不到穩定,便會極大地影響民眾的生活秩序,進而觸發社會治安問題。因此,北洋政府時期規定警察機構也負有商業管理職責。
根據《呈報營業規則》的規定:凡開始營業者,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到警察所呈報,其呈報事項包括鋪東姓名住址、營業種類、鋪店坐落處、資本金及開業日期,所在的警察所進行勘察后,符合規定者發放營業許可證,準予營業。對于和社會治安聯系密切的旅館、公寓及古玩、估衣、玉器等的營業,規定更為嚴格,需要三家殷實鋪做保。所有商鋪在停止營業或歇業時按照規定應將許可證繳銷并報警察廳備案,在另開新業時須先由舊鋪東呈報下匾,等警察廳核準后再由新鋪東按照規則另行呈報。鋪商在警廳呈請自行歇業時,警察廳要派員進行調查。
商會的經濟輔助
民國時期的商會,不僅承擔著穩定市面經濟、調查商情、維護商民利益、調節經濟糾紛等商業職能,而且還承擔著廣泛的政治職能,主要是:
一是代官征稅。民國時期部分地方捐稅局便委托商會代為征收稅款。一方面通過商會的關系網絡,有利于防止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便于增加政府稅收;另一方面由商會出面征稅,征收阻力較小,政府的稅后工作能更好地進行。因此,在部分地方警察所對營業資格審核以后,商會也會進行下一步確認。
二是向政府請愿。當政府和商人利益出現矛盾時,商會會及時反映商民訴求,站在商民的立場上,要求政府減輕負擔,維護商人的利益。
民國營業許可證:商事登記的歷史見證
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營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