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千年的農耕社會,土地始終是農民生存的根本,無論官方還是民間,都視土地契證為珍寶。這些地契反映了土地權屬變更的經歷和過程,以及某一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狀況,承載了中國厚重的歷史。居住于陵城區糜鎮李家胡同村的李姓族人,先輩原是自乾隆初年從本鎮李家樓村遷居而來的三兄弟,我家珍藏的22份老地契和2本老地契抄錄本,里面詳細記載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至1962年間共205年間,我李姓家族購買土地、宅基等相關事宜40件。
地契收藏在老房墻櫥里“文革”時沒上繳
地契作為一個家族最重要的財產象征,一輩輩珍藏流傳下來。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時,村里地主富農家中的老地契、古書、家譜等被作為“變天賬”全部查抄,其它農戶家中的這些東西作為“四舊”,也必須全部上繳。在村里造反派上門收繳家譜、古書之前,父親匆匆將家譜上祖先名錄抄寫在地契抄錄本上,并將地契和抄錄本放入木匣藏在了老房子的墻櫥內。我家并非地主富農,老地契和抄錄本及祖先名錄有幸被細心的父親保存。而全村所有被造反派查抄和收繳的“變天賬”“四舊”物品等,則被堆在村頭的廟臺子上當眾焚毀。也就是從那時候起,每年春節,父親和叔父就把抄錄本上抄寫的祖先姓名謄寫在事先折疊好的白紙上供奉。
1975年春,按照村里宅基規劃,我家扒掉了舊房子,蓋了新房子。在那段時間里,裝有老地契的木匣子被藏在了老院子偏房的柳編糧食囤后面。等到新房子蓋好搬家時,發現木匣子上面一部分老地契已被漏進去的雨水損壞,只好丟棄,剩余部分重新保存起來。
40多年來,特別是父親去世后,每次搬家時,我總是把它帶在身邊,算是對先輩遺物的珍視。父親抄錄的祖先名錄如今已被我訂正整理成家譜,成為家族文化傳承的載體。
官府蓋上大印的為紅契民間私下簽訂的為白契
地契分為白契和紅契兩種。買賣雙方未經官府驗證,由中間說合人見證而訂立的契據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經官府驗證并納稅,由官府為其辦理過戶過稅手續之后在白契上粘貼由官方排版統一印刷的契尾,便成了官契,也叫做紅契。當契則是土地或房屋的租賃契約。我家中所存的22份老地契分為紅契10份,白契12份。其中有2份既有紅契又有白契。白契中有1份還屬于當契。
兩本老地契抄錄本都是上世紀30年代由父親依據當時家存老地契抄錄。較早的一本裝訂簡單,毛筆書寫在宣紙上,字跡不規整,抄錄無時間順序,是父親上學習字后不久抄寫的。該抄錄本抄有契約23件,其中最早一件發生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最晚一件發生在咸豐七年(1857)。其中大部分發生在道光年間。較晚的一本裝訂精致,粘貼有黑布本子皮,紙質為白色普通書寫用紙,也是毛筆書寫,字體工整,字跡流暢,是父親學業結束后抄寫。該抄錄本共抄錄契約15件,前半部分所抄11份為耕地地契,后半部分所抄4份地契為宅基地。 15份抄錄件中,最早一份發生在嘉慶二年(1797),最晚一份發生在1919年。兩份抄錄本中重復出現地契有6件。
在地契和抄錄本共涉及的40件交易事項中,乾隆年間1件,嘉慶年間3件,道光年間18件,咸豐年間6件,光緒年間9件,宣統年間1件,民國時期1件,最后一件是1962年父親與叔父兄弟分家時家宅、房屋、場院及財產分割的清單。
賣地事由都是缺錢用耕地、宅地、場院均可買賣
在老地契所反映的土地交易中,賣地者賣地事由都是無錢使用或日用不足。買地者(我家)用途有3項:一是耕種,共有31件(包括1件換地文契,1件當地文契),土地總計53.519畝;二是住宅,有7件,共計宅地0.72畝;三是場院,有2件,共計場院地0.675畝。在所有土地宅基地交易中,都是由中人說合,中人一到數人不等。土地交易時,買賣雙方及中人現場進行土地丈量,丈量工具為桿子(一桿子的長度為3.333米),丈量時精確到寸,計算地畝時精確到毫。土地或宅地的四至,附屬物、伙道、站腳地在地契中都有表述。土地價格在地契中一般都有說明,錢款都是現場交清,無有拖欠。地契都有中人姓名,執筆人大多也都有簽名。每份地契所記時間十分詳細。
老地契上事由、人名、時間詳細記載著家族發展歷程和艱辛
老地契是家族的活檔案。研究老地契,可以了解先輩遷徙發展歷程。據家中老人傳說,居住于陵城區糜鎮李家胡同和孟家胡同兩村中的我李姓族人,先輩原是本鎮李家樓村遷居而來的三兄弟。父親抄寫在地契抄錄本的祖先名錄也列有三位先祖的名字。但是三兄弟何時遷來卻一直困惑著族中后人。 2018年初春,我著手修家族宗譜時,想到了老地契,經認真翻閱,終于在父親較早抄寫的抄錄本中找到了先祖三兄弟遷來時最早購買場院的老地契,上面清晰地署有三兄弟的名字,時間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十二月二十六日,距今已260多年。此間,族人在李家胡同村已繁衍十二代,與二十多年一代人在時間上完全吻合。這也是我更深入研究家存老地契的直接原因。
老地契是家族先人的創業史。研讀老地契,可以了解先輩創業的艱辛。現在我輩已無法了解祖先三兄弟于乾隆二十二年由李家樓村遷來時的原因和經濟情況,但是遷來后從購買第一塊場院地起,白手起家卻應是不爭的事實。從那時起到1919年,162年間的39件地契清楚地記下了購買土地、宅地及場院地共計55畝之多的事實。排除其他社會、家庭、自然等因素,到新中國成立后入社時,家族中僅我一大家(包括爺爺、奶奶,我家和叔父一家,老少共10余人)還有土地20多畝。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 39件地契中一次性購買最大地塊是6.332畝,最小宅基地塊僅0.065畝。在那靠天吃飯的農耕年代,一件地契就是先輩的一份艱辛,每毫土地都流淌著先輩的滴滴汗水。
社會穩定時期多購買土地戰亂時期只好賣地糊口
老地契是社會歷史的見證。研讀老地契,可以了解其所反映的社會歷史面貌。 40件老地契,發生在清朝嘉慶、道光及咸豐前期的有28件。這一時期清王朝雖然逐步衰退,特別是1840年的鴉片戰爭,更給清王朝以重創。但鴉片戰爭前后的中國社會,特別是北方農村,社會尚算穩定。 28件老地契所買土地大多是外村人的,少部分是外姓及村里其他人的,涉及土地達41畝,占所有購買土地的近80%。這一時期是先輩中我的天祖與高祖時期。高祖兄弟三個一大家人協力同心,在近40年時間里,以高祖李彩云的名義,先后購買土地24塊、35畝之多,從而奠定了家族發展的基礎。太平天國運動,特別是八國聯軍侵華后,清王朝走向崩潰。民國前期,社會更加動蕩。這一時期的11件地契,大多發生在鄰居及家族內部,所購買土地數量也較少。而從1919年到1949年的30年間,山河破碎,戰亂不斷,祖父在這一時期不但沒有購買一塊土地,為生活所迫還賣掉了部分土地。國運興則家興旺,沒有國就沒有家。歷史告訴我們,每個人的前途命運都與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國家好,民族好,大家才會好。
□李興智
白契
立賣契人楊安仁于光緒十三年(1887)四月二十日將一地塊經張香說合賣于李同云,簽下一契約,該地契在清朝沒交稅,是白契;22年后的1919年,當時的民國山東省政府又按原契價的4%征稅,即補稅買契;補繳稅后的驗證證明即驗賣契,繳稅后驗證,再繳紙價費,還要繳上注冊費然后發證。另據當時民國山東省政府規定,即使在清朝交了稅的紅契,也須重新補稅買契。
立賣契人楊安仁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家東北東西地一段計地六畝三分三厘二毛今托中人張香說合賣于李同云名下永遠為業言明價銀三十五元其銀當日交足并不短少恐后無憑立文為證
長七十干子整
橫八桿子整
東至李好儉
西至劉長蘭
南至孟廣度
北至孟廣善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驗買契
山東財政廳為發給契紙事案照本廳遵照
財政部令制定驗買契紙無論軍屯衛灶一律行用凡民間執有前清買契者無論已完稅未完稅紅契白契則須呈驗注冊照章按契價之大小分別收納紙價注冊費一律發給新契紙以為各該業戶等永遠執據不驗者重罰并遇訴訟等事無效該業戶等具有國家思想應盡國民義務自必一體遵用上裕國課下息民爭也茲據
縣 業戶報稱住居 集 城 鄉 莊伊前清 年月 日 價買 名下坐落 集 城 鄉 莊 房 地 所段 計房 地 間 地一段,合地 計地 畝 分 厘弓步列后賣用價錢銀 合銀元 千 百 十 元 角 分先 投稅呈驗契尾一紙原契 紙,并繳紙價洋 注冊費洋 角請準注冊發契除遵章注明本縣 字第 號 冊外合行給契收執須至契紙者
計開弓步
洪憲八年十一月 日給業戶 收執
實應完地丁正銀
漕糧正米
補稅買契
山東財政廳為發給補稅買契紙事案照本廳遵奉
財政部令制定契紙凡民間前清田房契約補稅無論軍屯衛灶一律行用應完稅銀減輕規定買契照契價百分之四納稅并隨收紙價銀元二角其有故違定章延不投稅或減寫契價者照章究罰不貸該業戶等具有國家思想應盡國民義務自必一體遵用上裕國課下息民爭也茲據
縣 集 城 鄉 莊 業戶 報稱 年 月 日 價買名下坐落 集 城 鄉 莊 房 地 所 段 計房 間合地 畝 計地 畝 分 厘 毫弓步列后賣用價錢 千 百 十文合銀元 千 百 十 元 角 分憑中 等交清無欠當呈新契一紙隨帶原契紙并應繳四分稅銀元 百 十 元 角 分暨紙價銀元二角請準完稅注冊粘發契紙除注明本縣 字 第 號冊外合行發給新契俾資執據須至契紙者
計開弓步
中華民國八年十一月 日 給業戶執據
實應納地丁正銀
漕糧正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