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福王艷松
近日,筆者在平原縣某村民家中發現一塊明代嘉靖元年(1522年)的《臨邑縣集賢鄉第壹里社鄉約碑》。該高108厘米,寬60厘米,厚9厘米。頂寬370厘米,腰高160厘米。碑文內容為臨邑縣知縣張偉發布的集賢鄉貫徹落實《洪武禮制》實施鄉約制度的公告。
隨著時間的推移,明代里社鄉約碑變得越來越少,其價值也是不言而喻。目前,省內只發現“蒙陰縣龍王莊鄉約碑”和“臨邑縣集賢鄉第壹里社鄉約碑”兩塊鄉約碑,它們一南一北,共同見證著明代實行的鄉約制度。
臨邑鄉約碑碑文內容
濟南府臨邑縣為申明鄉約,以敦風化事,抄蒙欽差山東巡撫等地方,都察院右都御史陳案驗,備仰本縣遵照。
《洪武禮制》:每里建立社壇場一所,就查本處淫祠寺觀毀改為之,不必勞民傷財。仍行令各該當年里長,自嘉靖五年(1526年)二月起,每遇春、秋兩社,出辦豬羊祭品,依式書寫祭文,率領一里人戶,致祭五土五谷之神,務在誠敬豐潔,用虔祈報。祭畢,就行會飲,并讀抑強扶弱之詞,成禮而退。仍于本里內,推選有齒德者一人為約正,有德行者二人副之。照依鄉約事宜,置立簿籍二扇,或善或惡者各書一籍。每月朔一會,務在勸善懲惡,興禮恤患,以厚風俗。鄉社既定,然后立社學,設教讀,以訓童蒙。建社倉、積粟谷,以備兇荒,而古人教養之良法美意,率于此乎寓焉?果能行之,則雨陽時若,五谷豐登,而賦稅自充,禮讓興行,風俗淳美,而詞訟自簡。何待于催科?何勞于聽斷?而水旱盜賊亦何足慮乎?此敦本尚實之政,良有司者自當加意舉行,不勞催督。各將領過鄉約本數,建立過里社處所,選過約正約副姓名,備造文冊,各另徑自申報,以憑查考。其舉之有遲速,行之有勤惰,而有司之賢否于此見焉。定行分別勸懲,決不虛示等因。
奉此。除遵奉外,合將備蒙案驗內事理刻石立于本社,永為遵守施行。
大明嘉靖元年(1522年)五月知縣張偉
明代鄉約制的由來
明代為里甲制,以十一戶為一甲,十甲為一里,各設甲首、里長(城關區域稱坊長、廂長)。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里增老人一職,選里中50歲以上老人擔任,三、五名不等。
鄉約制度也稱鄉里自治制度,是宋代以來縣以下基層組織社會管理的模式。它是由推舉或奉官命在鄉里中管事的人,組織里人訂立的共同遵守的規約,做到“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從而達到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生產有序發展。中國古代的社會管理,朝廷只管理到縣,縣以下則實行鄉約制度。
千百年來,中國人為了追求人與人之間能“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這樣的理想境界,發展出這種鄉治理論。鄉約是自治的一種體現。由鄉民自動、自發地制訂規約,處理眾人生活中面臨的治安、經濟、社會、教育、禮俗等問題。
明嘉靖初年,禮部正式檄文全國,舉行鄉約。嘉靖五年(1522年),應天巡撫陳鳳梧行文南直隸各地,積極倡導和推廣建立鄉約里社。
明代基礎社會治理重要物證
鄉約最早出現于宋代。陜西藍田呂大臨、呂大防兄弟于1076年首先創立了“呂氏鄉約”,被視為我國古代鄉約的源頭。其主要內容是揚善懲惡,對鄉里社會實行教化,在鄉里社會提倡互敬互愛、患難與共的淳樸社會風氣。
千百年來,中國人為了追求人與人之間能“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這樣的理想境界,發展出這種鄉治理論。鄉約是自治的一種體現。由鄉民自動、自發地制訂規約,處理眾人生活中面臨的治安、經濟、社會、教育、禮俗等問題。
到了明代,在統治者的推動下,鄉約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據《明史》記載: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倡設“老人制度”,希望通過“里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之善,平鄉里爭訟。”而明代最著名的“鄉約”,莫過于明正德十三年(1518年)一代心學大師王守仁(王陽明)親自起草制定的《南贛鄉約》,其主要內容有:選德高望重的人當任約正、約副等職,每月召開一次全約會議,糾惡揚善;強調相互幫助,調解民事糾紛;維護社區治安;進行社會監督;移風易俗,力行節約等。
王守仁學問堪比朱熹,且官至“中丞”,他的思想對明代中后期的士大夫,有著極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其訂立“鄉約”之舉也不例外,影響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