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陵法院聯合多部門出臺的實施辦法獲最高法肯定
完善未成年人輕罪不良行為記錄封存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楊德林通訊員劉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樂陵市人民法院聯合多部門出臺全國首份《關于未成年人輕罪、不良行為記錄封存制度的實施辦法》,扎實推進少年審判綜合改革的做法給予充分肯定。“新出臺的《實施辦法》,解決了以往記錄封存制度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瓶頸堵點,更具針對性、操作性,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樂陵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邱新華介紹說。
早在2009年,樂陵法院就率先在全國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推動把“前科封存”制度寫入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
據介紹,這次《實施辦法》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將原來法律規定的封存內容進行了擴展延伸,做到“五個明確”:即明確法律依據,聯合行文明晰職責;明確管理措施,嚴格封存查詢程序;明確反饋內容,防止出現模糊認識;明確管理外延,堵塞記錄封存漏點;明確法律責任,保障實施辦法落實。比如,為防止出現模糊認識,《實施辦法》分兩種情況規定了查詢結果應當反饋的內容。對于本人查詢,申請人雖有犯罪、不良行為記錄,但符合記錄封存條件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及相關不良行為記錄證明;對于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雖有犯罪、不良行為記錄,但符合記錄封存條件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及相關不良行為記錄。為堵塞記錄封存漏點,《實施辦法》針對招工升學時有單位需要出具“無不良行為記錄”等變相查詢和拓寬查詢等問題,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明確將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封存范圍,與輕罪記錄適用同等保護、封存措施。
“封存的范圍,由之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擴大到了被行政處罰、不起訴或采取強制措施、矯治教育這些不良行為。同時,《實施辦法》還對查詢主體、查詢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說明。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輕罪、不良行為記錄的封存,并不代表消滅,更不是降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成本。”樂陵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長黃帥解釋說。為確保記錄封存的嚴肅性、嚴謹性,《實施辦法》對于解除封存情形作出規定,發現未成年人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作出是否解除封存的決定。
《實施辦法》運行以來,樂陵政法部門狠抓落實,對未成年人輕罪、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加蓋標識印章,專案封存,向涉案未成年人發放記錄封存告訴書,公安部門已對4名提出申請的人員出具無犯罪和不良行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