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妥善保護知識產權
懲罰性賠償讓侵權者“不敢犯不再犯”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石倓李昊)“我方承諾不再生產涉案產品,對于法院判決,我們完全同意且服從。”近日,德城區法院公開審理一起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案。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德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西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并設定違約條款,承諾不再生產涉案產品,如有發現,需向原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100萬元。
據了解,知識產權糾紛長期存在“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問題,隨著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也逐漸通過立法確定。2019年《商標法》對懲罰性賠償條款作出修正,《民法典》更是在侵權責任編中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作出概括性規定,標志著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實現全面覆蓋。
德城區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中,將懲罰性賠償精神貫穿案件審理過程,重視類案關聯查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侵權的惡意程度及性質,對原告提出的懲罰性賠償進行判定。對于構成重復侵權、繼續侵權等惡意侵權行為,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在德城區法院近期審理的原告中國某協會與被告德州某商務會館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中,法官經審理查明,原告曾于2020年以相同事由對被告提起訴訟,當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需要立即停止侵權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然而,判決生效后,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原告遂在訴訟中要求懲罰性賠償。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判決被告除賠償基礎損失外,還要支付部分懲罰性賠償金。
為提供高效便捷服務,減輕當事人訴累,今年德城區法院創新舉措,在訴前調解階段出具帶有“訴前調書”字號的調解書,此調解書具備法律執行效力,既避免進入立案程序后造成的程序冗雜,又讓當事人拿到實質性落實權利義務的訴訟文書。在“訴前調書”字號的調解書中,審判團隊同樣注明懲罰性賠償金的有關條款,最大限度對被告提醒告知,既保護原告權益,又能有效預防“二次侵權”行為發生。
“下一步,我們將不斷總結審判經驗,進一步推動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預防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發生,讓侵權者‘不敢犯不再犯’,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尊法守法氛圍。”德城區法院院長孫文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