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陳爽馬芳)近日,寧津縣法院柴胡店法庭對一起人身傷害案進行判后隨案執行,取得良好效果。
該案中,原告王某出于好意,協助同鄉鄰居翻修房屋。當天工作結束后,王某乘坐鄰居安排的摩托三輪車返回家中,中途不慎跌落,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事故發生后,王某將鄰居及開車司機訴至寧津縣法院柴胡店法庭,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
在訴前階段,法庭對雙方當事人多次調解,但對于賠償數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法官在詳細了解案情后,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原告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案件雖然判決,但承辦法官張勇意識到,該案在前期并未調解成功,如果擱置不管,很可能造成執行難題。基于此,在判決發出后,張勇積極與原、被告代理律師溝通,繼續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經過反復調解,被告最終表示愿意服從判決,原告也表示不再追加賠償。在雙方律師到場監督下,被告當場將款項交付,案件圓滿執結。
在民事糾紛中,寧津縣法院牢固樹立“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辦”理念,緊盯群眾關切、事關民生的小微案件,將調解貫穿訴訟始終,即使判決后也不放棄調解,避免訴訟案件變成執行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