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因為交通事故等受傷,可否獲賠誤工費呢?根據現行法律,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可以從事勞動,且其勞動權利受法律保護。
現實案例 一起簡單交通事故,雙方因誤工費發生分歧
近日,樂陵市法院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該案中,王某騎行單車與一輛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認定,轎車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后,王某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類費用,因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開庭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是否應賠償誤工費”產生爭執。
被告認為,案發時王某年僅17周歲,屬于未成年人,所以要求賠償的項目中不應存在誤工費。而原告認為自己確實在打工,年齡不是被告拒賠的理由。
解讀
年滿16周歲,能夠正常提供勞動,即具有勞動主體資格
樂陵市法院一審認為,事故發生時,王某雖是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滿16周歲,能夠正常提供勞動、具備勞動能力,具有勞動主體資格。
在法庭上,法官引導王某提供了工作證明及工資發放證明。判決被告賠償各類損失共計7.5萬元。
法官解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建立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17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8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490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