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檢察院綜合履職,守護企業權益
抽絲剝繭 辦理制售偽劣產品案
平原縣檢察院檢察官入企實地調查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董建新 胡兵 通訊員 高忠祥 寇明玉)近日,省檢察院收到一封來自平原縣的感謝信。省人大代表、山東福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中心主任趙偉在信中向包括平原縣檢察院在內的全省檢察機關表達謝意,感謝檢察官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方面作出的努力。
時間回溯到2023年3月底的一天。福洋生物內審法務部工作人員收到上海業務員發來的一條視頻。視頻中,印著“福洋生物”標識的包裝袋正被打包裝車,而在某短視頻平臺一個賬號下,還有幾十條有關拉貨、裝車、送貨的視頻,里面的貨品很像福洋生物生產的葡萄糖酸鈉。
“貨物被偷了?還是說視頻里的產品是假的?”帶著疑問,工作人員馬上詢問江浙滬的業務員,大家普遍反映近期葡萄糖酸鈉推廣受阻,但好多客戶卻說一直在使用福洋的貨。
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來到公安機關報案。接案后,平原縣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鎖定并一舉搗毀了遠在濰坊的一家仿冒作坊。2023年6月,平原縣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劉某、柴某等人。
這些貨品均通過線上交易,如何確定價值并量刑,成為擺在平原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第一檢察部主任張振紅面前的難題。張振紅和同事們將公安部門梳理的21筆流水記錄全部列出,調取聊天記錄、收發貨記錄、發貨視頻等信息一一比對,最終確定16筆流水并確定金額。
經查,柴某與劉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在葡萄糖酸鈉中摻入工業鹽降低純度的方式,生產兩種假冒“福洋”牌葡萄糖酸鈉。印有“福洋”牌注冊商標標識的編織袋,則是劉某在生產假冒的過程中,從他人處制作購買的。
“本案中,柴某、劉某的行為同時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張振紅解釋。平原縣檢察院知識產權專辦小組依法審查,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最終法院判決柴某、劉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7年,并處罰金80萬元、75萬元。
張振紅表示,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多屬于共同犯罪案件,各行為人之間分工明確,偵查難度大。針對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涉及面廣、環環相扣的特點,平原縣檢察院深挖細挖犯罪線索,引導偵查機關準確認定犯罪主體,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同時,積極踐行刑民一體化保護和綜合履職理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挽回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