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接觸式”傷害指并未直接接觸,但由于寵物或行為人的危險行為導致的人身損害或非接觸導致的交通事故等。這種“無接觸式”傷害致人受傷的案件,責任如何認定?
現實案例現實案例 寵物犬突然躥出,導致男子受驚摔傷
日前,陳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正常行駛,張某飼養的兩只未拴繩大型犬突然從旁邊躥出,撲向陳某的摩托車,導致其受到驚嚇后騎行不穩,摩托車側翻將左腿壓傷,經鑒定,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陳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6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飼養的大型犬雖然未與陳某產生接觸,但直接導致陳某受驚從而發生摩托車側翻,故張某作為大型犬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各項損失11萬余元。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無接觸式”致人受傷,寵物主人或直接關系人要擔責
法官表示,動物致人受傷的行為,不僅限于如撕咬、抓撓、撲倒等直接接觸行為,還包括吠叫、追逐等令人恐懼或驚嚇的行為。
日前,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明確寵物“無接觸式”傷害,飼養人擔責情形。除非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如故意挑逗等行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寵物飼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提高管束意識,對動物進行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實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起責任。 (記者 董建新 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7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51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