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小區停車成了難題,買車容易、停車難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一邊是閑置車庫,一邊是開不回家的車,這樣的規定合法嗎?
現實案例
車位空一半,開發商卻規定只售不租
不久前,小美購買了某小區房屋,并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小區地下停車場建成并投入運營后,第三方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發出通告,稱根據房屋開發公司要求,未購買地下車庫的車輛不得駛入。為此,小美多次與物業方發生沖突,并最終將房屋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經查,該小區車位尚有一半未出售,因此小美要求被告開放出租,認為只售不租方式侵犯了業主權利。
被告房屋開發公司則認為,公司是小區產權車位的所有權人,有權以出售、出租等多種方式約定車位歸屬權。
庭審現場
開發商應當滿足業主需要,不得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法官表示,小區車位主要分三種:一是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車庫;二是非建筑區劃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三是人防車庫或人防車位。除第三種情況開發商不可出售,僅可出租,且租期最長不超過20年之外,其余兩種情況,開發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不得以各種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因此,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對于建筑區劃內登記在名下的車位雖享有所有權,但所有權的行使依法受限,不得限制小區內業主通過出租等方式使用車位的權利。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274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