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張莉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莉多次從他人處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關處理“法輪功”工作的情況及內部文件,整理后交給石家莊市“法輪功”練習者“小林”和“小輝”(另案處理),由二人負責在“明慧網”上發表文章共計37篇,頑固堅持“法輪功”立場,宣揚邪教,其中將涉及國家絕密級、秘密級文件(各兩份)通過“明慧網”提供給境外。
被告人張莉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被告人張莉判處刑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竇振洋、王洪軍破壞交通設施案
2001年1月5日,被告人竇振洋、王洪軍(均系遼寧省撫順市人)預謀后,由竇撥打市長公開電話,要求釋放被依法審查的“法輪功”人員,如政府不管,明天就讓撫順至北京的列車脫軌。后見恐嚇未果,竇、王二人決意顛覆列車。二人到榆林鋼材市場購買鋼板和螺紋鋼,焊接成二個“U”形障礙物。1月19日2,1時許,竇、王二人將障礙物設置在沈吉線上行線29.5公里處的鋼軌上。當晚21時40分,吉林至天津的2224次旅客列車行至該路段時,司機了望時發現障礙物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機車減速后撞壓障礙物,造成油壓減振器等部件毀損,中斷鐵路行車12分鐘。同年1月21日,竇振洋先后給撫順火車站站長室、市領導及公安局領導家打電話,以“火車還會出事”相要挾,要求立即釋放被依法審查的“法輪功”人員。因要挾未果,1月23日19時許,竇、王二人再次攜帶工具將障礙物設置在撫撫線下行零公里520米處的鋼軌上,并將一封恐嚇信置于障礙物下。當晚19時53分,545401次列車通過該路段,司機了望時發現障礙物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機車減速后撞壓障礙物,造成牽引電機、減振器等部件毀損,中斷鐵路行車60分鐘。
被告人竇振洋、王洪軍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兩被告人判處刑罰。
2、周潤君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案
2002年3月5日18時許,被告人周潤君、梁振興、劉偉明、劉成軍、云慶彬、劉東、張聞、雷明、孫長軍、李德海、魏修山、莊顯坤、趙健、陳艷梅等人,為大范圍宣揚“法輪功”邪教所謂“真相”,采取割開有線電視網絡傳輸主干線電纜安裝插播設備的方法,在長春市區及郊區多點插播“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光碟。
經查,長春市有線電視自當晚19時19分起,因兩處主干線被割斷,該電纜覆蓋的部分城區中有15.3萬用戶在數小時內無法收看32個頻道的有線電視節目。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陳福兆故意殺人、投放危險物質案
被告人陳福兆自1996年開始癡迷于“法輪功”邪教,雖經政府教育及家人勸解,仍執迷不悟,并逐步產生了通過殺人方法來提高自己“功力”的念頭。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間,陳福兆采取提供摻毒飲料的方法,致15名乞討、拾荒人員中毒死亡,其還將劇毒物質投放于公共場所的飲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福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林春梅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林春梅與溫玉萍(同案犯,被判無期徒刑)均系“法輪功”練習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識,并經常一起練功。同年11月,二人產生為“度人”達到所謂“圓滿”目的而殺人的念頭。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溫玉萍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來到陜西省咸陽市并人住一旅社內。3月1日上午,二人將該旅社服務員買新萍騙到房間內,采取用尼龍繩勒頸的方法致該服務員死亡,后逃離現場。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春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關淑云等故意殺人案
2002年4月21日23時許,關淑云將聚集在其家的“法輪功”人員叫醒,并說:“師傅(李洪志)講法輪里面最大的魔來了,要傳人我的身體。”讓其他人把她身上的邪惡東西取走,并讓一“法輪功”人員掐住其頸部進行驅魔。同時其他人齊說:“正義戰勝邪惡,滅盡!滅盡。”后關讓掐住其頸部的那名“法輪功”人員松開手,說:“邪魔化成水了,我是你們的師傅(李洪志)的化身,你們都給我跪下。”其他人對關跪拜。22日3時許,關又對大家說:“還有一個小魔沒除掉,這個小魔跑到我女兒戴楠身上去了,一會兒給她除魔。”早6時許,關讓人將戴楠(8歲)叫過來,關在炕上用右手將戴楠摟在懷里蓋上被子,左手掐住戴的頸部,用腿壓住戴的身體進行“驅魔”。戴說:“媽媽我疼,你別掐我了。”關問戴說:“你是從哪里來的?”戴說:“我是你的女兒,你別掐我了,掐死我你會犯法的。”關用左手打了戴兩個嘴巴,并用被子繼續蓋住戴。戴喊熱要下地,關不讓,又繼續用手掐戴的頸部。戴向周圍的其他人呼救,并說:“我不是魔,我是真人,我是楠楠。”其他“法輪功”癡迷者無動于衷。當戴呼救并掙扎時,關用腿壓住戴的身體,其他人幫助關壓住戴楠,關將戴楠當場掐死。經法醫鑒定,戴楠系被他人扼壓頸部窒息死亡。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關淑云等被告人判處刑罰。
4、劉云芳、王進東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劉云芳、王進東因癡迷“法輪功”追求“圓滿”,預謀于2001年1月23日(陰歷除夕)集體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進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劉云芳、王進東伙同被告人劉葆榮以及郝惠君(女,47歲)、陳果(女,19歲)、劉春玲(女,36歲)、劉思穎(女,時年12歲)等人,乘坐開往北京的火車。
劉云芳、王進東、劉葆榮等人到京后,積極籌備,先后購買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劉云芳、王進東等人確定了14時30分為自焚時間,王進東將購買的兩塊電子表分給他人,統一核對了時間。當日14時許,劉云芳、王進東等人攜帶灌滿汽油的飲料瓶、打火機、刀片等物進入天安門廣場后,在王進東的帶領下先后自焚,造成劉春玲、劉思穎母女二人死亡,王進東、郝惠君、陳果三人燒傷的嚴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胡添武、黃惠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
2001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胡添武與黃惠芳密謀分工在銅陵鎮不同地點散發“法輪功”宣傳單。10月2日凌晨3時許,黃惠芳攜帶“法輪功”傳單600份,胡添武攜帶“法輪功”傳單200份,分別來到東山縣銅陵鎮銅亭街三建宿舍樓、蘇峰街銅陵中心幼兒園附近的居民區,將傳單塞進居民住宅的門縫里。10月5日、7日以及11月2日凌晨,黃惠芳又先后攜帶“法輪功”傳單共計1800份,來到銅陵鎮大沃水產商品房、桂花街居委會、蘇峰街中醫院等居民區將傳單塞進居民住宅的門縫里。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2、公茂海等人制作、傳播邪教傳單案
2001年初至2002年9月間,被告人公茂海、滕德榮、公淑華、石增雷分別結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山東省沂南縣城、蒙陰縣蒙陰鎮、沂水縣高莊鄉等地租賃房屋,購買計算機、復印機、速印機等設備,設立“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印刷點,制作邪教宣傳品100余萬張,并交給“法輪功”習練者在沂南縣、蒙陰縣、沂水縣等地散發。
被告人大量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牙巳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3、蘇江挺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案
被告人蘇江挺自2000年9月起,通過計算機登陸境外“明慧網”網站,并下載“法輪功”宣傳材料。2002年4月至6月,蘇江挺在網吧設立兩個個人電子信箱,利用互聯網向300余個電子信箱地址群發“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宣傳材料。
被告人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4、李石英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案
被告人李石英因傳播邪教宣傳品先后兩次被公安機關治安警告、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繼續從事邪教活動。2003年1月1日19時許,李石英攜帶宣傳“法輪功”的標語20余張,到青島市嶗山區李山東路375路公共汽車站附近,在路燈燈桿上張貼被當場抓獲。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5、王錫玲、付冠敏在學校借講課之機宣揚邪教案
被告人王錫玲、付冠敏自2001年10月起,在給本校三年級、六年級的學生授課時,分別多次向學生宣傳政府取締“法輪功”不好,不準說“法輪功”的壞話,說了要得病,還會連累家人,天安門自焚事件是假的,電視里放的那些也是假的,并在課堂上向學生示范“法輪功”的習練動作,讓學生畫“法輪功”圖案。王、付二人還將宣揚“法輪功”邪教、惡毒攻擊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發給學生傳看。當學校向學生發放《校園拒絕邪教活動》一書時,在付冠敏的煽動下,有20余名學生將該書撕毀。
被告人利用講課的方式,宣揚“法輪功”邪教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規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五)、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朱家生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朱家生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間,在未辦理任何出版發行手續的情況下,先后伙同山東省蓬萊市印刷廠廠長陳京利(另案處理)、湖北省南漳縣飛鷹印務有限公司黃建峰(另案處理)、陜西臨汾印業有限責任公司彭光華(另案處理)、武漢市躋口區泰誠印刷有限公司高志強(另案處理)等人非法印制“法輪功”書籍共計290余萬冊,并以“武漢民族書刊發行社”的名義向社會銷售,實際發行214萬余冊,非法經營額共計1753萬余元。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六)、侵犯財產罪
李芳、譚蔚俊、李偉華詐騙案
被告人李芳、譚蔚俊、李偉華均系“法輪功”人員。2000年2月,李偉華利用其擔任“法輪功”濰坊輔導站站長的“身份”,編造了李芳是“圣父”,譚蔚俊是“道家世尊”,功力比李洪志還高,把錢交出來就“圓滿”等謊言,騙取“法輪功”練習者梁某等人現金3萬余元。
1999年8月,被告人李芳、譚蔚俊將“法輪功”練習者夏某騙到家中,謊稱正在修煉男女雙修功,且早已圓滿,編造整個宇宙、大樓、銀行都是他的,地球在秋分前一天爆炸,他們是負有使命來度人、留人種的,有一分錢就有一分錢的業力等謊言。夏某被騙后,自1999年8月至10月間,先后4次將自家和父母的錢以及自己開設的服裝店30余天的營業收入計28萬余元,交給李、譚二人。李芳、譚蔚俊后將騙來的錢款揮霍。
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