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的,對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都有著極為嚴重危害的組織。邪教組織最本質的特點是,絕對或神化了的教主崇拜,自稱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宣揚具體的末世論,打著拯救人類的幌子,散布迷信邪說,編造并極化歪理邪說;用蠱惑、蒙騙的手段發展成員,對信徒實行精神控制和摧殘;不擇手段地聚斂錢財滿足私欲;秘密營私,利用包括恐怖暴力在內的各種手段危害社會。
邪教不是宗教,邪教與宗教的區別在于宗教中,神、人是有區別的,再有權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職人員(僧侶、主教、牧師、道士等)也不得自稱為神,而邪教主卻都自稱為神;宗教的傳教活動是公開的,人所常見的,而邪教總是秘密結社,活動詭秘不可告人;宗教并不反社會、反人類,而邪教反社會反人類的性質十分明顯;宗教不允許神職人員個人騙財斂財,邪教組織往往大肆掠奪別人,聚斂錢財占為己有;宗教有自己的典籍,有自己的教義,而邪教所謂教義往往是危言聳聽或信口開河,是累謎妄之言的雜糅。
在我國,宗教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倡導信徒融于社會,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服務社會,奉獻社會,慈儉濟人,造福大家,維護社會和諧。例如佛教的“莊嚴國土,利樂有情”,道教的“慈愛和同、濟世度人”, 天主教、基督教的“榮神益人”,伊斯蘭教的“兩世吉慶”等等。邪教則完全相反,雖然它盜用了宗教的一些用語,但它的本質是反社會的,蠱惑煽動成員仇視社會,發泄對現實的不滿,反對政府,危害社會,甚至帶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邪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社會,破壞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邪教傳播、鼓吹“世界末日論”,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賜”等歪理邪說,致使一些群眾受騙上當,整天忙于信“教”、傳“教”,荒廢學業和工作而沉浸于迷途之中;邪教還利用未成年人識別判斷能力較低的弱點,極力在未成年人中發展成員,侵蝕和毒害未成年人,給他們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
一、我國法律對邪教依法處置
近年來,中國國內的邪教活動日趨暴力化,邪教組織制造了多起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粗暴踐踏社會秩序的事件。2014年,中國反邪教協會公布了11種在國內較為活躍的的邪教組織情況,提醒普通公眾注意識別和防范。這11種邪教組織是:法輪功、全能神、呼喊派、門徒會、統一教、觀音法門、血水圣靈、全范圍教會、三班仆人派、靈仙真佛宗、中華大陸行政執事站,其中“法輪功”、“全能神”等邪教組織活動尤為猖獗。
法律是懲善揚惡的利器,邪教教主內心都懼怕,而為了控制信徒,邪教教主們往往貶低法律給其信徒撐腰壯膽。如邪教“法輪功”就公開宣揚其歪理邪說為“宇宙大法”,貶稱法律為“人間最底層的法”,是“鳥籠子”,他們不受人間法律的制約。華藏宗門邪教教主吳澤恒也同樣吹噓自己神通廣大,藐視人間的法律。然而,面對法律邪教教主們就無奈法律了。如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因駕車未系安全帶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國新墨西哥州法院開庭審理,隨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時出庭,受到了第2項指控。4月17日,李洪志簽署了認罪書,并支付了罰款,承擔訴訟費用。2008年6月,李洪志再次因交通犯罪在美國弗吉尼亞州史密斯縣地區法院受罰。無論在哪里邪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法律也依法加大了處罰力度,如2012年全能神邪教成員1000多人因散布世界末日謠言,被逮捕。2013年8月和12月,新疆米東區法院和沙區法院還分別判決了兩起“全能神”邪教案:以何某為首的3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員、以張某為首的12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員,均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除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外,其余1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2014年6月3日,遼寧省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馮國芬等四名邪教成員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二.我國法律對邪教加大處罰力度
1997年以來,我國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專門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犯罪行為做出明確規定, 為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在“法輪功”邪教組織制造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中,組織策劃者劉云芳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山東招遠“全能神”殺人案件中,法院認定被告人張帆、張立冬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近年來,“法輪功”、“全能神”等邪教組織屢屢制造危害社會安定、傷害民眾安全的惡性事件,引發公眾的關注和憂慮,特別是2014年山東招遠“全能神”殺人案件后,對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加強法律懲戒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邪教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數罪并罰的規定,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定,降低了對涉邪教犯罪的處罰下限。表明在我國不管從事哪一種邪教活動,只要觸犯了法律,無論情節輕重,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利用歪理邪說對人進行精神控制,邪教本來就是個騙局,對個人、家庭、社會的危害不勝枚舉,癡迷邪教如不迷途知返,在黑暗的泥淖中只會萬劫不復,越陷越深,難以自拔。苦海無邊,回頭是岸,奉勸癡迷邪教的人員,要及早醒悟,擺脫邪教的控制,回歸科學,回歸理性,重新過上陽光燦爛的美好生活。同時也警告邪教頭目,多行不義必自斃,若繼續頑冥不化,作惡多端,危害人類,牢獄之災是必然的。
(作者: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