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高蕾)民政部5日公布新修訂的《慈善組織認定辦法》。辦法進一步規范慈善組織認定條件,把嚴重違法失信社會組織列為不予認定慈善組織的情形。
辦法第五條規定了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的4種情形,其中第三款由“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異常名錄的”變為“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對不予認定慈善組織情形進行了完善。
根據5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慈善法規定,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可以在登記成立時直接登記為慈善組織,也可以在登記成立后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辦法作出相應修改,在第二條刪除“慈善法公布前”表述,變更為“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適用本辦法”。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