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家住寧津縣相衙鎮的彭女士稱自己從張宅鎮的某打火機制造廠領取了制造打火機的相關部件,在家中制造打火機。相衙鎮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在家中制造打火機是違法行為。彭女士對此表示不解,詢問是否有相關規定?
??? 答:記者從市民熱線了解到,該事由寧津縣相衙鎮政府接承辦單。經相衙鎮調查,制造打火機是屬于制造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一種,村民將打火機領回家制造則違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消防法》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故村民在打火機制造廠領取出來制造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記者李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