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胡兵 通訊員 趙新利 王兵
“我常年在外安裝拆卸腳手架,和公司簽訂用工協議,其中有一條‘傷亡自負,公司概不負責’。現在,我摔傷了,多次聯系公司沒有得到賠償。想問一下,我有權索賠嗎?”近日,市民姜先生撥打12345市民熱線稱,2012年8月,他在陵縣某安裝公司負責安裝拆卸建筑用塔架。2012年9月26日,他在建筑工地拆除塔架時,從5米高的地方摔下來,經法醫鑒定被評定為4級傷殘。
入職前 安裝工與公司簽“生死協議”
??? 姜先生介紹說,他是陵縣人,常年在外安裝拆卸腳手架。2012年8月,為便于照顧父母,他回陵縣找了一份工作,受雇于某安裝公司,負責安裝拆卸建筑用塔架,月工資4500元。
??? 在工作前,公司要求姜先生簽訂一份用工協議,其中一條是“傷亡自負,公司概不負責”。姜先生認為自己剛剛28歲,身體強壯,并且已從事相同工作多年,只要干活時小心一點兒,不會出什么事。另外,其他同事都是這么簽的,也沒有多加考慮,便在協議上簽了字。
??? 2012年9月26日,姜先生在一建筑工地拆除塔架,當天下著小雨,因鋼管濕滑,不慎從5米處墜地摔傷,經醫院檢查腰椎骨折,光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就花掉1.2萬元。后經法醫鑒定被評定為4級傷殘,再也不能干重體力活兒。
意外摔傷 公司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 姜先生摔傷后,安裝公司曾給他送去2000元,此后就再沒跟他聯系過。
??? 姜先生認為,他是在為公司干活時受傷,公司理應賠償他的損失,便多次找公司協商。但是,公司以當時簽訂了帶有“傷亡自負,公司概不負責”條款的合同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 安裝公司認為,姜先生應聘時,雙方已經自愿簽訂用工協議。而且,姜先生摔傷是與個人操作不當有關,在他摔傷后公司送去2000元的慰問金,已經是仁至義盡,姜先生要求賠付醫藥費等其他費用的想法不合理。
律師 屬不公平協議,安裝工有權索賠
??? 根據姜先生的情況,記者咨詢了陵縣司法局的律師。
??? 該律師分析說,這份協議實際是在不平等的情況下簽訂的,是一份不公平的協議。雖然這份用工協議從表面上看是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但是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不簽訂這份違心的協議,便謀不到這份工作。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是無效勞動合同或者部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中也指明:勞動合同中這類生死條款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且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 該律師解釋說,安裝公司為獲得高利潤,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等強制性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的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因此,姜先生有權利要求安裝公司支付醫療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在醫療期間的工資津貼等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