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靳東群
??? 四年前,盧雪(化名)在一家外貿公司就職時,和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協議內容是盧雪如若離職,兩年之內,不可以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去工作,如果違反合約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履約,公司每個月會給400塊錢“保密費”作為補償。可是現在盧雪離職一年了,公司人事卻說保密協議無效,沒有給盧雪任何補償。
??? 近日,盧雪撥打市民熱線12345求助:“自己老老實實遵守了保密協議,怎么說無效就無效了?”
“芝麻官”簽了保密協議
??? 2009年4月中旬,有兩年會計經驗的盧雪(化名)經朋友介紹,成功應聘了某外貿公司客戶經理助理一職。順利通過試用期后,公司正式與盧雪簽訂勞動合同,盧雪每月工資3000元而且年底還有分紅。但是,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時,還要求盧雪必須簽訂一份“保密協議”。
??? 據盧雪介紹,此保密協議明確規定,如果盧雪從公司離職,兩年內不允許從事與該公司相同的業務。如違反該規定,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作為補償,公司也將支付盧雪每月400元“保密費”。“公司給我的待遇,我很滿意。對簽署保密協議我也沒有異議。”盧雪解釋說,客戶經理助理雖然是個“芝麻官”,但她負責與客戶議價和財務分析,所以能觸及到公司最重要的客戶信息,“如果我辭職后從事相關行業,被競爭對手拿到這些客戶信息,公司的損失會很大。”
離職后,被告知協議無效
??? 2012年3月15日,盧雪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盧雪記得很清楚,“我的辭職信發出去后一個月,公司有人頂替了自己的工作。”當年4月20日,盧雪拿著離職通知書離開了公司。“當時的確有朋友邀請我去另外的外貿公司工作,還讓我出任客戶部經理,但我沒去。”從外貿公司離職后,盧雪到了一家與外貿行業完全無關的公司。
??? 一年時間轉眼而過,今年5月6日,盧雪查詢銀行卡,發現曾經的外貿公司沒有給過她一分錢的“保密費”。
??? 盧雪專門給外貿公司的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打了咨詢電話,誰知接電話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保密協議’是無效的。”當盧雪進一步詢問“無效”原因時,對方卻掛斷了電話。
一般職員不屬競業限制人員?
??? 無奈的盧雪帶著疑問找到了外貿公司人事部門。
??? 據人事部門經理說:“保密協議一般都是針對核心崗位,掌握核心技術以及核心運營的員工簽的,而外貿公司認為盧雪是一般職員,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認為保密協議無效。而且,如果在員工離職后第二個月,公司沒有支付保密費,合同就無效了。”
??? 在盧雪所持有的《保密協議》上明確寫著:“乙方(盧雪)承諾在雙方的勞動合同期內以及履行完畢后2年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秘密或雖屬于他人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不論何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乙方不得在同行業或與甲方有競爭性的企業內從業,期限為兩年,但甲方應給予乙方每月400元人民幣的補償,該費用直接劃入乙方的銀行卡上。”
??? 不過,仔細閱讀保密協議,記者卻發現,人事經理所說的“如果在員工離職后第二個月,公司沒有支付保密費,合同就無效了。”在《保密協議》中卻沒有文字體現。
公司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 公司的解釋讓盧雪很不滿。近日,記者聯系山東弘正興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志紅。馮志紅首先認為,外貿公司要求盧雪簽訂保密協議的行為是合法的。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條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既然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它不但對盧雪有約束性,對外貿公司同樣有約束性。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的約定。”馮志紅表示,勞動者在就業時相對屬于弱勢群體,要不要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決定的。
??? 盧雪雖然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但作為客戶經理助理也會在工作中接觸到公司客戶的核心機密等等,既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也要按合同履行,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事后認為勞動者不符合競業限制人員而拒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