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郭琳琳
??? 近日,德城區市民王先生撥打12345市民熱線稱,自己于2011年5月在新領域國際花園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了一套預售商品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2012年11月,并約定了一定金額的“未按期交房違約金”,但開發商至今仍未交房。王先生希望相關部門能進行督促,并讓開發商給予相關賠償。
新房遲到16個月仍未交房
??? 3月22日,記者來到新領域國際花園售樓部了解情況。當日,整個售樓部只有一位年輕女性工作人員在上班,記者以業主身份問詢了未按期交房的有關事宜。該工作人員說,現在未交房的D區將于今年5月1日前后交房。對于至今未交房的原因,該工作人員說得模棱兩可,并表示“在等待交房的不是一個人。”
??? 記者親自到D區查看,發現本應于2012年11月交房的整個D區三棟樓皆未安裝電梯,其中有兩棟尚未安裝扶手。
??? 23日下午,記者撥打售樓部電話再次詢問為何延期交房,一位路姓負責人稱,5月1日就要交房了,現在追究原因已無意義,沒有業主對此表示不滿,并承諾交房時會按合同中約定的萬分之零點二賠付業主違約金。
還房貸還得還房租
??? 對此,王先生直言“不合理”,因為這套房子他本來是想用作婚房,如今他已結婚快一年,卻還沒住上“婚房”。王先生是武城縣人,在德城區工作,房子延期交付他只好和妻子租房居住,不僅每月要還1980元的房貸,還要為現在的“家”支付每月700元的房租,頗感“壓力山大”。
??? 如今,王先生租住的房子年租金即將在5月底到期,而若想要再續租的話就得漲房租。他更擔心的是,開發商再次食言,這次承諾的“5月1日前后交房”依然難以兌現。而且,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為“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零點二”,僅夠自己向銀行支付的房貸利息,那么這一年多以來租房的損失是否該由違約開發商承擔?面對這樣的“不平等條約”,他到底能否申訴獲得更多賠償?
若認為違約金不合理,可申訴獲更多賠償
??? 面對這種情況,王先生該如何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記者就此咨詢了德城區148協調指揮中心的資深房產律師吳非繁。吳律師稱,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律師解讀說,因不可抗力因素,開發商可以延期交房。其中,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如戰爭、自然災害等。如此看來,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否則就要按合同約定給購房者賠償。從王先生的情況來看,在合同上已經明確約定了違約賠償辦法,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索賠就可以了。
??? 吳非繁補充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因此如果王先生覺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自己的損失,則可以提供相關證據來進一步申訴獲得更多賠償。”
若合同中未約定賠償金額,依然有法可依
??? 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數額,購房者還能獲得相應賠償嗎?賠償金額又是多少?
??? 吳非繁告訴記者,《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 因此,若合同中未約定賠償金額,購房者可以申訴獲賠“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該租金金額由“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