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參與“互助保險”
投保選擇正規機構
新華保險認真貫徹落實銀保監會要求,在不斷加強服務,提升消費者體驗的同時,積極開展消費者教育宣傳,提高消費者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教育宣傳金融消費者法定權利,切實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八大權利,通過開展系列消費者教育宣傳工作,提高消費者金融素養,保護消費者權益。
2022年,新華保險將聚焦保險消費、服務全流程環節的各個場景,精心編寫消費風險提示案例,定期發布“以案說險在身邊”消費風險提示,提示廣大消費者維護金融消費者八項權利,遠離非法“代理維權”、非法集資、非法放貸、金融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幫助消費者不斷提升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歡迎廣大消費者持續關注。
案例簡介
2020年3月,消費者張大媽在醫院就診時認識了一位“病友”邵女士,候診期間兩人逐漸熟悉,隨后邵女士把張大媽拉進了一個微信群,群中多是比較關注健康的老年人,對養生話題討論熱烈,張大媽很感興趣。邵女士向張大媽表示群里的人都是“XX互助組織”的會員,只要交納500元的“入會費”,就可以獲贈一份保險,一旦會員中有人確診有重大疾病,就會得到一大筆“互助保險金”。張大媽很心動,便按照邵女士的要求,注冊了“XX互助組織”的小程序,填寫了申請表,并交了500元的“入會費”。
2021年4月,張大媽不幸被醫院確診有重大疾病,張大媽聯系了“XX互助組織”小程序的客服人員,想要申請“互助保險金”。客服人員向張大媽表示,“互助保險金”的申請有嚴格的標準,張大媽的病情不滿足這個標準,不能申請,張大媽反復咨詢具體原因,卻被客服人員直接拉黑,同時張大媽也無法再聯系到邵女士,張大媽這才意識到所謂的互助其實并不保險。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日前,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也明確提示消費者,購買保險第一步,就是要認清保險機構資質,要選擇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的合規機構。
本案中,張大媽所參加的“XX互助組織”并非是商業保險公司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所交的“入會費”也不是用于購買保險的保費。消費者在投保保險時,一定要認清所謂的“互助活動”和正規商業保險的區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消費風險提示
投保保險是現代社會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金融市場繁榮和人們風險意識增強,保險產品與個人、社會愈加息息相關。小編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
在投保保險時,一定要從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的合規機構,或在保險機構辦理有效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要特別注意的是:以“XX互助”“XX聯盟”“XX統籌”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不是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如有互助計劃、“重大疾病統籌”等以“互助保險”名義或保險名義進行宣傳,一定要提高警惕,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并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部分經營組織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投保保險時一定要選擇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的合規機構進行投保,認清保險機構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