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法典》“第六編繼承”涉及的重要變化
(一)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二)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三)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四)遺囑繼承。
1.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五)遺產的處理。
1.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