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王南)
24日,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獲悉,日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防范與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第一部規范性文件,通過健全工作機制、加強預防監測、強化行政處置、明確法律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著重要的意義。
《條例》第二條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違反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從該條文可以看出,非法集資具有非法性、利誘性(具有經濟利益)和社會性(面向不特定對象)三個特征。
《條例》第九、十條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的行政職權,《條例》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進入涉嫌非法集資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封存有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賬戶;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清退集資資金,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個人或單位控股股東、實控人等高管出境;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未盡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義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直接責任人、不配合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處以不等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