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內2 次違法失信不予信用修復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王南)
24日,來自市場監管總局的消息,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主觀惡意明顯、違法情節嚴重、多次違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復。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修復范圍和方式。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稱“公示系統”)中依法公示的各類信息,包括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年度報告等,可以通過在公示系統中縮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實施信用修復。
按照分級分類原則,設定與違法失信情形相對應的信用修復期限、程序、方式等,確保信用修復精準性、有效性、及時性。
在行政處罰方面,綜合考慮行政處罰違法領域、性質和情節等,設定3個月、6個月和1年基礎公示期?;A公示期滿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于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小數額罰款的,公示期滿3個月可申請信用修復。對于一般行政處罰,除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以外,公示期滿6個月可申請信用修復。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領域行政處罰原則上公示期滿1年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對于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后申請移出的,由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對于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公示期滿1年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兩次及以上的或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公示期滿3年后方可停止公示。
對主觀惡意明顯、違法情節嚴重、多次違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復,公示期滿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內有兩次及以上違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對于當事人在信用修復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認為不應予以信用修復、經核查理由成立的,應當撤銷準予修復的決定,恢復到之前的狀態。撤銷信用修復決定前已經公示的期限可以相應折抵公示期。
在國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企業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等需要,或者履行社會責任有突出貢獻,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