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日。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法確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有著最重要的實踐意義,有利于動員政府和全社會共同參與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中來。只有人人參與,人人負責,國家安全才能真正獲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礎,也才能有堅實的制度保障。
一、關于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國家安全法做出了相關規定: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二、國家安全法對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中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規定:
(一)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二)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三)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四)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也是建黨100周年,4月15日將迎來第六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把國家安全貫穿到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不斷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構建大安全格局,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