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文印發,以下簡稱《原辦法》)的基礎上,吸收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修訂、增補。具體內容如下:
1、效力層級更高
《新辦法》以中國人民銀行令形式頒布,屬于部門規章,《原辦法》屬于其他規范性文件。相對于《原辦法》,《新辦法》法律效力更高,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保護消費者權益、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決心。
2、適用范圍更明確
在適用對象方面,《新辦法》不僅直接適用于銀行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均須參照適用。
在適用業務方面,與利率管理、人民幣管理、外匯管理、黃金市場管理、國庫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錢管理、征信管理相關的業務、與上述業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以及其他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均適用本辦法。
3、違法成本更高
《新辦法》新增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罰則,對違法機構和人員實行“雙罰制”,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金融機構侵害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權或進行虛假宣傳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處罰,最高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有其他一般違法情形的,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對重大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