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王南)
為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平競爭,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27日,記者從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獲悉,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分為三個部分,共二十二條。
該《通知》適用于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面向非特定人群,公開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適用本《通知》,可在全國范圍內經營。支持保險公司線下渠道(包括個人代理渠道、銀郵代理渠道和專業中介渠道等)應用移動設備和信息技術提升經營效率、改善服務水平。此類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不得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行為監管遵循《辦法》第五條有關規定。嚴肅整治假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之名、規避相關監管制度規定的問題,防范監管套利。
《通知》中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條件。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同時,細化了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所需的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
實施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保險業務范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細化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核保“空心化”等問題。
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并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范圍,并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后處置機制,對于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并整改。
《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