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國家主權的象征,代表國家的信用和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現金支付是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兜底”支付方式,拒收現金行為極易引發社會公平性缺位,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切實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5號),在《方案》中明確提出:“保留傳統金融服務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同時,要求監管部門要強化支付市場監管,加大對拒收現金等歧視行為的整治力度。
對存在的拒收現金或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拒收現金行為的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拒收殘缺污損人民幣、角幣、硬幣等行為,屬于商家服務意識或服務水平不足,不應定義為拒收現金違法行為。因臨時備付金不足,要求更換現金券別導致的拒收,因收費主體無法辨別現金真偽導致的拒收,因無人值守導致的拒收以及“美食廣場、旅游景區、游樂中心等統一收銀、檔口經營的場所,以及園區、校園內使用內部卡消費、向社會開放的場所,接受現金支付或者購卡充值,并保證消費者可以自由退款。”的情況均認定其不屬于拒收現金。 通訊員魏雅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