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徐欣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銀行卡糾紛案(二)
■ 裁判結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滬0105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
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給付徐欣存款損失146200元。
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給付原告徐欣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滬01民終93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辦理了借記卡并將資金存入上訴人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中,上訴人作為商業銀行對作為存款人的被上訴人,具有保障賬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以及向被上訴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人履行的合同義務。
為此,上訴人作為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應當對交易機具、交易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對各項軟硬件設施及時更新升級,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資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隨著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應當也更有能力采取更為嚴格的技術保障措施,以增強防范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
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涉案賬戶的資金損失,系因案外人謝某非法獲取被上訴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取款密碼等賬戶信息后,通過補辦手機SIM卡截獲上訴人發送的動態驗證碼,進而進行轉賬所致。在存在網絡盜刷的情況下,上訴人仍以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通過為由,主張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查明案外人謝某如何獲得交易密碼等賬戶信息,上訴人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賬戶信息泄露,系因被上訴人沒有妥善保管使用銀行卡所導致,因此,就被上訴人自身具有過錯,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訴人另主張,手機運營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過錯。然而,本案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手機運營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當事人,手機運營商是否存在過錯以及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權向手機運營商追償,并非本案審理范圍。
綜上,上訴人在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上訴人賬戶資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可以減輕責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賬戶資金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