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逾期還貸導致雙方征信受損
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消費者李某向A銀行申請住房貸款被拒。究其原因,李某發現因其前妻吳某近一年內多次逾期償還房貸,導致李某的征信記錄受到連帶影響。李某認為,他與前妻吳某已離婚,房屋和貸款都歸吳某所有,A銀行不能因吳某的失信行為牽連到李某,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過程
經查,2010年7月,消費者李某和吳某因購房需要在A銀行辦理住房貸款50萬元,約定李某為主貸人,吳某為共同還款人。2016年11月,李某和吳某因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判決,房屋歸吳某所有,剩余貸款由吳某承擔,A銀行根據離婚判決書將房貸主還款人變更為吳某,李某成為共同還款人。2018年以來,吳某因“沒錢”還款造成多次逾期,A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將逾期記錄同時上傳至李某征信記錄。
法院認為,房屋貸款合同關系與李某、吳某之間的婚姻關系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人的婚姻關系是否存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及存續。同時,房貸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尚未完成,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條件尚未達成,無法變更涉案房屋的權屬登記,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關于撤除房屋抵押并辦理權屬變更的請求,支持A銀行關于征信記錄的處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消費者李某和吳某按照房貸合同約定應共同履行房貸還款義務,同時對逾期還款也應承擔共同責任,因此吳某逾期還貸的行為也必然對李某的征信產生不良影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本案中,消費者李某、吳某的共同債務房屋貸款未全額清償,故房屋抵押權依然存續,轉換房屋抵押權的條件不存在,故法院駁回李某變更房屋抵押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