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聊城茌平華昊化工有限公司在陵城區非法處置工業廢渣造成環境污染一案,依法分別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某、分管負責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底,鄒某某、包某某分別作為茌平華昊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在明知危險廢物需委托具有相關資質企業處置的情況下,為節省處置費用,將公司生產乙酰丙酮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危險廢物交給沒有相關資質的馬某某(在逃)處置。 2012年春,馬某某與本案另一被告李某某商議,租賃陵城區某生物科技公司用于調油,先后將500余桶(90余噸)廢渣運至該公司院內,將氨水按一定比例兌入廢渣進行調油,處置廢渣100余桶。由于調和后的廢渣無法銷售,導致裝有廢渣的鐵桶被腐蝕,廢渣流出,造成土壤污染。經檢驗,廢渣有毒物質含量超值,為危險廢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茌平華昊化工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工業廢渣,嚴重污染環境,鄒某某、包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人,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本案是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以來第一起因污染環境對公司高管人員判處實刑的案件,對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推動環境污染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義。為化解后續風險,法院已向環保和公安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環保部門加大對工業廢渣的督導處置力度,進一步強化環境執法,服務生態文明建設;建議公安部門加大在逃人員追逃力度,依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記者 李智群 通訊員 司曉博 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