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截止目前,我市有1384戶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即將滿3年,2018年7月14日之前如不及時移出,將被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5年未再發生所有規定列入情形的,才能移出。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將依法予以查處。同時,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將受到有關部門的聯合懲戒,在市場主體準入、招投標、銀行貸款、企業上市、國有土地出讓、“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出入境、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受到限制和禁入。
詳細名單可登錄德州紅盾信息網或下載《德州市擬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名單》查詢。
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