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接受判決,3人早前已承認被控罪名,今日分別被判處13個半月,10個月和7個月有期徒刑。
黃之鋒、周庭和林朗彥涉嫌于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被控犯有煽惑、組織、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等罪名。2日,法庭判處黃之鋒被判入獄13個半月,周庭被判入獄10個月,林朗彥被判入獄7個月。
在3名被告當中,周庭早前已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而其余2名被告也分別承認控罪。其中,黃之鋒面臨3項控罪,他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準集結兩罪,至于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林朗彥則承認煽惑一罪。
據了解,在2019年6月21日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附近聚集,被告呼吁示威者離開金鐘夏慤道,前往警察總部。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喊口號,并否認警方談判專家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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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編輯|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