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汛期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函
全市各相關經營者及單位:
為維護汛期市場價格秩序,保障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各相關經營者及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意識,積極配合做好米面糧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穩價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禁止各相關經營者及單位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如有相關價格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并依法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價格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電話反映。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來源|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李榕
審核|朱代軍 終審|尹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