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 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因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傷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則無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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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審核 | 張志寧 終審 | 楊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