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黃某在某互聯網公司上班,2017年4月,黃某駕車上班途中因闖紅燈發生車禍,造成身上多處骨折及軟組織挫傷。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后,黃某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為自己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應該認定為工傷。
那么黃某這種情況屬于工傷嗎?
分析:黃某這種情況不屬于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需要注意本條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本案中,交警部門已經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所以黃某的情況不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文章來源 | “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編輯、審核 | 張志寧 終審 | 楊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