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夏津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在走訪摸排中發現,郭寨村某門市部老板姜某未按規定將煙花爆竹存儲在指定場所,而是為方便看管,擅自將煙花爆竹存放在村里出租房中。經清點,現場共有煙花爆竹103箱,沒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經依法詢問,姜某表示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隨即聯系煙花公司由其派專用車輛將煙花爆竹轉移到公司倉庫存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姜某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行政拘留七日,現已執行。
普法小貼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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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夏津公安 編輯|苗欣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